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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責由扶養義務人負擔費用時,應填
發繳費通知單通知扶養義務人。扶養義務人接獲通知單後,應於三十日內
繳納或提出無支付能力之證明申請免繳,逾期未繳納或未提出證明申請免
繳者,主管機關應派員調查,並於提出調查報告後,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
二項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