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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憲法法庭審理受理聲請案件之次序,斟酌下列因素定之:
一、評決受理之先後。
二、案件之重要性及急迫性。
三、案件準備之程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