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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被付懲戒法官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情事之一,並有懲戒必要者,職務法庭應為懲戒處分之判決;其無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情事或無懲戒必要者,應為不受懲戒之判決。
被付懲戒檢察官有本法第八十九條第四項各款情事之一,並有懲戒必要者,職務法庭應為懲戒處分之判決;其無本法第八十九條第四項各款情事或無懲戒必要者,應為不受懲戒之判決。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