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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政獻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款第四目規定擬參選人之租用競選辦事處支出,包括下列費用:
一、租用競選辦事處費用。
二、裝潢競選辦事處費用。
三、租買辦公設備費用。
四、其他與租用競選辦事處有關之費用。
前項之支出憑證為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之普通收據或其他支出證明;如係租用而無法取得憑證者,應取得租賃契約書及收款人簽名或蓋章之收據、領冊或其他支出證明。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