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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總務科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本院經費暨其他款項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司法與其他收入及繳庫事項。
三、關於保管案內特別文件及重要物品事項。
四、關於本院財產物品之購置、保管、發給事項。
五、關於公有廳舍營建、修繕及分配使用事項。
六、關於出版及發行事項。
七、關於本院安全維護、消防及衛生事項。
八、關於實物代金及同仁福利事項。
九、關於司機、技工、庭丁、工友之進退、訓練、管理、考核及獎懲事項
。
十、關於會議及集會場地之佈置事項。
十一、關於公務車輛調派事項。
十二、其他關於庶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