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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8 條
低壓架空接戶線與建築物之窗口、陽台或人員可輕易進入處之間隔,不得小於附表一○○所示值。但接戶線之絕緣足以防止人員觸電者,其間隔得縮減六百毫米。
圖表附件:
表一○○:支吊線、導線、電纜及未防護硬質帶電組件與建築物或其他裝置間之間隔.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