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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7 條
機長於飛航前,應瞭解所操作航空器之飛航手冊、標示、提示表、儀表標示及其操作限制。
組員於飛航前,應瞭解與其職務相關之航空器上緊急裝備,並遵守該裝備之使用程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