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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7 條
紀念郵戳、宣傳郵戳及介紹各觀光勝地之風景郵戳均不得用於蓋銷郵票。
集郵癸字郵戳專供蓋銷集郵票品之用。
前項各類郵戳均不得作為交寄郵件收投日期之依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