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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6 條
國定紀念日或重大紀念節日,郵政總局得鐫用紀念郵戳或宣傳郵戳,各機
關或全國性團體,經政府核定其紀念節日,需鐫用紀念郵戳或宣傳郵戳配
合慶典紀念宣傳者,除首屆節日外,應以該節日屆滿十週年或其倍數為限
,並應於該節日二個月以前,向郵政總局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