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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0 條
劃撥儲金帳戶得隨時向郵局申請結清帳目;申請時,應填終止帳目申請書
加蓋預留印鑑。領用劃撥儲金支票者,應將空白支票一併繳銷。
劃撥儲金帳戶如有違反立帳申請書約定事項或發現劃撥儲金帳戶利用劃撥
儲金為違反法令行為時,郵局得暫停或終止存、提款、撥款及匯款,其情
節重大者,並得撤銷其立帳及通知結清帳目。領用劃撥儲金支票者,應交
回空白支票。
劃撥儲金帳戶在結息前終止帳目者,依實存期間計付利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