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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0 條
當事人得聲請審判長對於證人為必要之發問,或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
前項之發問,亦得就證言信用之事項為之。
前二項之發問,與應證事實無關、重複發問、誘導發問、侮辱證人或有其他不當情形,審判長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或禁止之。
關於發問之限制或禁止有異議者,法院應就其異議為裁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