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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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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1 條
本規則所定各項費用之繳納,應自海關填發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為之。
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與海關連線業者,由海關發出之繳納通知,於輸入通關網路之電腦檔案時,推定該通知已到達應受通知之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