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5 09:1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1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為安置受災戶所興建之臨時住宅,如需使用公有土
地時,得辦理借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法令有
關借用規定之限制。
前項借用之土地,借用機關於借期屆滿後,應騰空交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