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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空軍總司令部 (作戰署) 接獲民用航空局前二條規定之飛航申請或飛航資
料後,應按左列規定處理:
一、審查該特種作業飛航使用機場及其飛航路線是否影響軍事任務,並於
核准後,函覆民航局,及同時通知有關機場之作戰組或飛管單位。
二、將所送飛航資料按日期分別登錄於中外航空器進出本區飛航資料登記
簿 (格式同附件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