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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政府各種會計制度設計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各機關電子計算機會計作業之系統設計,應有完整之文件,其內容應包含
:
一、設計之依據。
二、應用之範圍。
三、編碼之方式。
四、整體與個別事項之作業流程。
五、系統設計之文件。
六、內部控制與稽核辦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