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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主計會議須由主計長、副主計長、主計官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其議案
須由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