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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退職人員退職酬勞金領受權及遺族月撫慰金領受權喪失或停止後,如有續
領,應由支給機關追繳。
退職人員如有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情形時,應主動通知再任機關轉報支
給機關,並繳還原領退職酬勞金證書,如有違反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
,並依法懲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