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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應指派專人輔導之。
實務訓練分實習及試辦二階段實施,自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日起一個月為實習階段,其餘時間為試辦階段。但實習階段時間不含基礎訓練。
實習階段,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安排受訓人員以不具名方式協助辦理所指派之工作。試辦階段,受訓人員應在輔導員輔導下具名試辦所指派之工作。
依第二十條規定縮短實務訓練人員,或具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免經實習階段直接進入試辦階段。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