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1 21:3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登錄及申報得自行或協議共同為之。
共同或先後申請同一化學物質之登錄者,得經協議共同使用登錄所需之資料,無須重複測試。
依前項協議共同使用資料者,其取得所需資料之費用,無法經協議決定分攤方式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後登錄者之請求,酌定平均分攤之,並於其已支付所分攤之費用後,同意使用已登錄之資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