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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事業應採行逕流廢水污染削減管理措施,並收集處理初期降雨時,作業環
境內產生之逕流廢水。
前項事業之種類、應收集處理初期降雨逕流廢水量,及逕流廢水污染削減
管理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雨量大於前項公告之應收集處理初期降雨逕流廢水量時,其超過應收集處
理初期降雨之逕流廢水量,得以繞流排放,不以放流水標準之管制限值管
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