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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款所定故障發生後十五日內提出之書面報告,其內容應包括:
一、設備名稱及位置。
二、發生原因及修護方法。
三、故障期間所採取污染防制措施及估計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四、防止未來同類故障再發生之方法。
五、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