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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置有滑動銷之離合器之機械衝床,其離合器應具有在離合器作動用凸輪未超過壓回離合器滑動銷範圍前,能停止曲軸旋轉之擋塊。
前項離合器使用之托架,應具有固定位置用之定位銷。
離合器之作動用凸輪,應具有不作動即無法壓回之構造。
離合器之作動用凸輪之安裝部,應具有足以承受該凸輪所生衝擊之強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