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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解體船上之危險物及硫磺、穀物等未全部清除與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裝置未拆除前,雇主不得派人實施切割。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