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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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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雇主為沈降沈箱而抽出作業室內之空氣時,應先撤出該室內作業之勞工。
雇主於前項作業後,應即確認無出水或有害氣體及其他必要安全事項。非確認安全前,不得使指定人員以外之其他人員進入沈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