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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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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領取失業給付者,應自再就業之日起三日內,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