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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灌溉管理組織主任工程師及組室主管之任免、遷調得不經人評會評議,由處長提出升遷人選,報請管理機關辦理。
前項以外之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其任免遷調由處長核准調派之。但本辦法另有規定依其規定辦理,或分處主任之兼任,由處長提出兼任人選,報請管理機關辦理者,不在此限。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任免遷調應按月造送清冊,層報管理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