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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各農田水利會之經費,得由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代收經管。其所得之盈餘,應酌提百分之二十,作為農田水利會聯合會之輔導費用。
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