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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會員代表之選舉、罷免結果,應於選舉、罷免投票完畢之當日,由指導員編造選舉、罷免情形紀錄二份,分送農會及主管機關,並由農會於選舉、罷免投票完畢之日起七日內造具當選人簡歷冊或被罷免人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案。
理事長、常務監事、理事、監事及出席上級農會代表之選舉、罷免結果,應由農會於選舉、罷免投票完畢之日起七日內編造當選人簡歷冊、候補理事、監事名冊或被罷免人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案,並副知上級農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