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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農會總幹事應於受聘之日起十日內,依本法第二十五條之三規定向農會提出保證。
農會應為總幹事以外之編制員工,辦理員工誠實保證保險或員工互助保證,其費用由農會負擔。
前項保險或保證之額度,由農會定之,且不得超過各該農會總幹事之保證額度。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