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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助產人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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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助產人員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廢止其助產人員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助產人員於業務上有不正當行為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