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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港埠檢疫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港埠內各機關(構)應維持港埠區域內衛生安全,並應執行或配合相關衛生措施。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督導辦理前項所規定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