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5 03:17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流動負債,指下列各項負債:
一、衛生法人因營運而發生,且預期於其正常營業週期中清償之負債。
二、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之負債。
三、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到期清償之負債,即使該負債於資產負債表日後至通過財務報表前已完成長期性之再融資或重新安排付款協議。
四、衛生法人不能無條件將清償期限遞延至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之負債。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