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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保安控管人應對進出其收取、處理、儲存貨物處所之人員、車輛及所攜帶、載運之物品,實施管制。
保安控管人應要求已知託運人依前項規定實施管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