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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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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受委託辦理航海人員測驗之機構、學校,應嚴守秘密,不得循私舞弊、潛通關節、洩漏試題,違者依法懲處。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航政機關應限期命其改善:
一、未依規定或計畫書辦理航海人員測驗,致發生不良情事。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航政機關查核業務。
前項命其改善而未改善,情節重大者,得終止委託關係。惟第一款情事,經航政機關調查認有影響測驗公平之重大情事者,航海人員測驗之成績,不予採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