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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貨艙櫃內外部之管路應依下列規定試驗之。但對貨艙櫃內之管路及開口端之管路,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得酌予放寬:
一、各液貨管路系統在組合後,至少應以設計壓力之一點五倍施行液壓試驗。當管路系統或該系統之部分完成製造並裝妥所有裝具後,該試驗得在將其裝置於船上以前施行之。在船上焊接後之接頭,至少應以設計壓力之一點五倍施行液壓試驗。
二、各液貨管路系統在船上組合後,應以其適用之壓力施行漏洩試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