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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員服務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船長交卸本職時,應將船舶航行或操縱之特殊性能、船舶及海員之管理等詳告接任者,經管文書、圖冊及公物應按冊點交及記入航海日誌內,並會同簽報雇用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