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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翼船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計算可浸長度時,其假設之受損範圍及邊際線,應依左列規定:
一、船長在四三.五七公尺以下者,其縱向受損範圍應為船十分之一。
二、垂向受損範圍無限制。
三、邊際線應為上下甲板之邊線。
前條第二項規定之水翼小船,得免計算其可浸長度。但應以浮力計算書代替可浸長度計算書。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