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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驗船機構監督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驗船機構依法令規定檢查、檢驗或丈量本國船舶,如有重大錯誤或疏忽,
致影響船舶航行安全或國家權益時,船籍港航政主管機關,應報經交通部
核定該項檢查、檢驗或丈量結果無效,通知船舶所有人重新申請檢查、檢
驗或丈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