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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於指定期間內,訂定與前條有關之參考協議範本,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公開;有變更者,亦同。
前項參考協議範本內容,應包含有關價格及條件、技術、程序及時程安排。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