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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電信局應將用戶租用之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有關機線設備維持暢通,
並定期派員前往校驗,但因天然災害等不可抗拒之原因發生障礙時,不在
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