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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件處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寄件人按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報值或保價限額,交付代收貨款費,請郵局於投遞時向收件人代收貨款之郵件,為代收貨款郵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