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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合格證明書申請者提供合格證明書予他人冒用者,交通部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未完成改善者,廢止其全部或一部之合格證明書。
冒用、偽造或變造合格證明書者,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處罰。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