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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運送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鐵路機構對於運送物與託運單之記載內容是否相符有疑義時,得經託運人同意檢驗之。託運人不同意時,鐵路機構得不辦理運送。
檢驗結果,如有不符,其因檢驗所需之費用及所生之損害,由託運人負責。檢驗相符時,其因檢驗所需之費用及所生之損害,由鐵路機構負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