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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封閉,其經營者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擬訂之封閉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執行單位之組織。
二、地表設施拆除與除污作業程序。
三、開挖地區之回填作業。
四、場址封閉後之穩定化作業。
五、長期安全性評估。
六、封閉後事故分析與應變作業。
七、品質保證方案。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