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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度量衡業營業許可應繳許可費費額如下:
一、製造業、修理業之許可或因增加度量衡器種類而變更者,每件新臺幣二千二百元。
二、輸入業之許可,每件新臺幣四百元。
三、執照延展之許可,每件新臺幣四百元。
度量衡業者設立分支機構,依前項規定計收許可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