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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區內事業違反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未向園管局或分局申請或未經園管局或分局核准,將貨品運入或運出或屆期未運回園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貨品之輸出入。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