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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內之作業船及交通船,應依公民營事業指定之停泊區域停泊;不依指定停泊者,由公民營事業逕予移泊,其移泊費用,由船舶所有人負擔。
公務船舶所需停泊區域,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指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