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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接地電極連接點之接觸表面上任何不導電材質,例如琺瑯、銹斑或結垢等物質,應予以澈底刮除,以確保良好連接。但為無需清除不導電塗層者之特殊設計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