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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羈押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被告飲食之營養,應足敷其保健需要,品質須合衛生標準,適時調製,按時供餐,並備充足之飲用水。
疾患、高齡被告之飲食,得依健康或醫療需求調整之。無力自備飲食之被告所攜帶入所或在所生產之子女之飲食,亦同。
看守所辦理前二項飲食得參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發布之飲食指南建議;必要時,得諮詢營養師之意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