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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自然紀念物,除依本法第八十五條但書核准之研究、陳列或國際交換外,一律禁止出口。
前項禁止出口項目,包括自然紀念物標本或其他任何取材於自然紀念物之產製品。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